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朝检新闻
朝阳检察支持起诉: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时间:2024-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禁止被申请人丛某(父)对申请人丛某某(子)实施威胁、打骂行为……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一名遭受父亲家暴的未成年被害人撑起保护伞。这是朝阳区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年2月底,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朝阳区妇联移交的案件线索,称社区工作人员接到一名老人的求助,其10岁的孙子经常遭到自己父亲的殴打、辱骂,且孩子本身患有疾病,这种殴打辱骂已经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

接到线索后,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协同区妇联及社区工作人员开展被害人人身检查、询问等工作,全面了解被害人的成长经历以及其父亲对其殴打、辱骂的情况,同时,指导、协助被害人的奶奶收集、固定证据。

经了解,被害人的父亲因学习问题及生活琐事经常使用掌掴、嘴咬等方式对孩子的臀部、面部、手臂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身体各部位出现明显红肿、淤青甚至流血,用于殴打的扫帚白钢杆被打变形了三、四根。被害人现在10周岁,且本身患有疾病,需要更为平和的教育方式,而其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承办检察官积极组织开展针对此类案件的研究探讨,并与第四检察部联合探索民事支持起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案系监护侵害,因被害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制止不法侵害持续发生,检察机关提议由被害人的奶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独立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案件,探索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延伸,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体现。”承办检察官如是说道。

本案是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新类型新领域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有效拓展,亦是检妇联合,积极发挥“社区联络站”协助配合机制作用,合力筑牢反家暴司法屏障的有益尝试。接下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还将持续充分发挥“社区联络站”作用,织牢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院概况   >>
机构设置
本院概况
部门职能
院领导分工
互动平台   >>
今日头条客户端
今日头条客户端
朝阳检察官方微博
朝阳检察官方微博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平台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平台
朝阳检察微信
朝阳检察微信
版权所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