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矛盾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听证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素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人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取消听证员资格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其他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三)下列人员优先选任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企业家;
2.各专业领域专家学者、有专门知识的人;
3.中共党员及各民主党派人士;
4.曾受邀参加听证会,且认真履职、效果良好的其他人员。
二、听证员的职责
1.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四、薪酬待遇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劳务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者对提交的学历、户籍、推(自)荐表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和材料相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接受长春市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六、报名时间、地址
报名时间:2025年5月29日至6月6日
报名地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联 系 人:高 雷
联系电话:0431-85838220
附件: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报表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