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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简介
时间:2020-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公益诉讼的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领域)

四、公益诉讼的类型

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五、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

1. 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前置程序)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诉讼。

2.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前置程序)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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