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防出现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和进京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务信息公开工作和控申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规定。
第二条 根据院党组的决定,采取控申部门检察人员轮流上岗值班的形式开展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的信访接待工作。
第三条 值班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告知来访人要如实举报和申诉,如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值班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在值班日志上制作笔录,载明来访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和诉求的主要内容以及答复意见,并由值班人员签名。
值班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文明礼貌,举止得体,态度平和,言语得当,防止激化矛盾。
对多人来院来访反映同一事项的,值班人员应当要求来访群众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 对规模大或滞留时间长的集体来访以及涉及其他业务部门较专业性问题,必要时值班人员可以联系通知相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值班院领导共同接待。
第六条 对以举报和申诉为名无理取闹的来访人,值班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公务的,值班人员应当通知法警和保安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值班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和申诉,应当采用当场口头答复的形式,告知其应当向有管辖区权的单位举报和申诉;对法律咨询的,值班人员应当口头给予参考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和申诉以及值班人员无法当场答复的来访问题,值班人员应当报告本部门领导及连续专业办案人员进行办理和答复。
第九条 在接待群众来访值班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信访值班院领导,由其上报检察长或进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值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导由本部门部长负责。如遇非常情况,部长可以对值班人员进行临时调配,部门人员应服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