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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察部业务流程
时间:2020-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控申业务流程规定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1、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错误可能,符合立案复査条件的,应当制作制作案件移送函并移交相关刑事检察部门。

 

2、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答复申请人。

 

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1、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填写《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登记表》。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国家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立案应当经主任检察官批准。

 

3、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填写《审查国家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4、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应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載明原处理情况、赔偿请求人意见和协商情况,提出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主任检察官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

11、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12、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13、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不论协商后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

 

14、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15、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16、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检察机关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复査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办理刑事复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合计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赔偿办案期限

 

17、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中直接说明该案不属于国家免责情形,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18、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终结;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追缴

 

19、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查意见书》均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并于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1、对受理的救助申请,及时审,认真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调核实

 

2、对收到办案部门移送的备案材料后,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存档备查。

 

3、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在听取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并经其同意后,直接提出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向申诉人说明有关情况,做好安抚稳定工作。

 

4、对决定提请审批的救助申请,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并附当事人申请、案件情况等相关材料,经主任检察官同意、部长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5、发放救助金时制作《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6、在救助完成后十日内将审批决定书、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材料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备案。

 

7、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档案和合账,如实填报《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情况月报表》,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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