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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检察部业务流程
时间:2020-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业务流程

 

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告知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提起诉讼。经过督促、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诉讼参加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机关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提起诉讼。经过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诉讼参加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机关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5、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行政检察业务流程

 

 一、案件受理 

(一)可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 

6、联系人地址确认书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二、案件审查 

(一)送达相关通知书 

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案件后向当事人送达办案人姓名、法律职务、联系方式通知书、告知提出意见通知书等文书。 

(二)根据案情需要,开展调卷、询问等相关工作 

承办检察官可根据申请监督案件案情,开展询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阅卷宗等审查工作。 

(三)完成审查终结报告并作出决定,经审批后,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决定包括以下几种: 

1.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检察建议; 

4.不支持监督申请; 

5.终结审查。 

(四)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办结,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三、案件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应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材料并装订卷宗,移交档案室。 

 

 

民事检察业务流程

 

一、 受案分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由控告申诉部门或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以随机轮案方式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检察官。 

二、 案件审查 

承办检察官接收案件相关材料后,依法调阅法院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 

三、 审核、审批 

承办检察官审查结束后,形成审查终结报告,按照程序规定逐级提交承办检察官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必要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包括以下几种: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检察建议; 

4.终结审查; 

5.不支持监督申请 

决定作出后,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四、 出席法庭 

收到法院出庭通知后,承办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任务是: 

1. 宣读抗诉书; 

2. 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五、 卷宗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按照要求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装订卷宗,移交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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